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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具体而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赠与是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才能生效,而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此类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的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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