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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孙x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x贵、孙x荣、孙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认真研究案情,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程序方面:原告孙x还有姊妹三人,除非另外三姊妹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否则在程序上应该通知另外三姊妹参加诉讼。另外法院将孙x华、孙x花、孙x秀、孙x芳追加为第三人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所以本案中应将孙x的另外三姊妹及孙x华等四人都追加为共同原告。

二、实体方面:本案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案外人陈x所有。

经过庭审可以清晰地看到本案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即2003年5月21日孙x培、黄x英夫妇所立的公证遗嘱,并且在2003年2月11日,盐城市公证处以(2003)盐市证民内字第256号公证书,对讼争房屋的一半产权由被告夫妇的儿子陈x继承进行了公证。

对于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的协议书和申明书,代理人认为:首先这协议书和申明书不属于遗嘱;另外协议书和申明书中明确的是孙x培一旦出售房屋,将发生支付被告购房款,余款兄妹均分这一结果。这一“孙x培一旦出售房屋”的前提条件是确定的,只有这一条件成就了才会发生前述的结果。在庭审中原告辩称出售可以是任何时候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也只有产权人才有权出售房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只有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才能导致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的。实际情况是孙x培在生前并未出售讼争房屋,也就意味着2003年5月21日孙x培、黄x英夫妇所立的公证遗嘱没有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据上代理人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案外人陈x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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