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互不继承遗产协议法律效力
背景
退休丧偶的张老伯,儿女在外地工作,他自己则在家独居。为使自己的生活有个照料,今年年初他雇了一个保姆。没想到,张老伯在相处中与这个小他10岁的单身女人田某产生了爱情。考虑到房屋等财产的继承问题,怕子女不同意他们结婚的张老伯和田某达成了一个“死后互相不继承遗产”的协议,之后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
前不久,张老伯因病去世,他的儿女从外地回来要继承张老伯的房产,但田某却表示,那个“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违反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所以她也享有对张老伯遗产的继承权。
目前,社会上再婚老人签订“夫妻双方死后互不继承遗产”协议的不少。这类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说法
不可否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剥夺的。但问题是,本案中田某继承张老伯遗产的权利,不是因被他人剥夺而失去,而是通过生前夫妻之间的协议放弃的。这方面,《婚姻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作出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的约定,也应包括对死后遗产处理的约定。
可见,“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的田某既然已与张老伯签订了有关协议,那么她就不再享有对张老伯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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