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的主要原则是:
1、有利生产,有利生活。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对遗产进行分割除根据上述原则外,还应按照遗产的性质、种类、使用价值等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法:(1)实物分割。如果遗产为可分物,可根据各个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2)折价分割、适当补偿。为了不损害遗产的经济效用和保持不宜实物分割遗产的完善性和统一性,应采取折价分割、适当补偿的方法分割遗产。(3)共有。有些遗产既不能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可采取共有的形式,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一遗产,共同对遗产享有权利。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他不仅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务的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债务人不再负责清偿。对此,我国《继承法》第33条2款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和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必要前提条件。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此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只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不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所以,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清偿债务的原则,是“限定继承”原则。
清偿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应先缴纳税款,再清偿债务,然后再遗赠受领,接着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如果遗产由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继承,可以用两种方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种可以先用遗产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然后将剩下的遗产数额再按继承程序进行分割;另一种可以根据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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