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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分割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原告丛-杰系死者张*际之妻、原告张-冲系张*际之子,被告张*海系张*际之父、被告白*云系张*际之母。第三人张-欣系张*际之妹。1999年9月17日张*际因病在北京通州潞河医院(以下简称潞河医院)住院治疗,因医疗事故张*际于同年9月26日死亡。

张*海、白*秀、丛-杰、张-冲经与潞河医院长期协商,于2001年12月7日达成医疗事故赔偿协议:潞河医院一次性给付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赔偿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张-欣领取,并以白*云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丛-杰、张-冲得知后,要求分割该款的75000元。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丛-杰、张-冲诉至本院,要求析产、确权、返还财产75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北京通州潞河医院因医疗事故赔偿原告及被告的10万元,是基于过失责任给予张*际生前需抚养赡养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依法应由原告、被告共同享有并合理分割。分割前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张*海、白*秀在处理事故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张-冲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应予多分。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海、白*秀给付丛-杰补偿金19801元;给付张-冲补偿金39666.9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分配数额合理为由,判决驳回二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100000元是基于张*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丛-杰的份额50000元,其余50000元应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丛-杰、张-冲、张*海、白*云依法进行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100000元是张*际死亡后,潞河医院因医疗事故给付丛-杰、张-冲、张*海及白*秀的补偿金,四人在与潞河医院协商时没有要求分别制定出每人的份额,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四人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潞河医院赔偿丛-杰、张-冲、张*海及白*秀的100000元,是给予张*际生前需他抚养赡养家属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金,应由四人共同享有,依法分割。分割前应首先从补偿金中支付张*海、白*秀在处理事故时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张-冲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应予适当多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涉及法律上的按份共有问题。所谓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在份额不明确的情况下,则推定各共有人持均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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