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中投入的价额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1990年春,甲承包了村里的荒山50亩,并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从承包的第六年起,每年向集体交5000元。从那年开始,甲副带领全家搬上荒山,搭盖窝棚,吃住在山上。全家五口、父亲、母亲和兄妹三人,经过五年艰苦奋斗,做到吃穿有余,开垦荒山20亩,种树3000余根棵。现在20亩荒山已成良田,3000余棵树已成林,再过几年树将成材,那时他家的收益将会有大的增长。
但去年春,甲不幸身亡。村里干部以承包人甲已死亡为由,强行撤销20年的承包合同,无偿收回了开垦的20亩土地和种植的山林。请问,甲死后,其承包的个人收益其他继承人能不能继承?甲的家人可否继续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与组织或他人共同签订的协议,是合同关系。如是以家庭的名义与集体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甲作为户主死亡了,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的问题,还应当由他全家继续承。如果是以甲个人名义与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还应当由他全家继续承包的条件重新考虑,这就有可能发生承包权的转移。甲的家人是否能继续承包,需要与集体重新商订。如果集体同意继续承包,也应续订承包合同。根据上述的情况,个人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亡后,一般应当允许子女继续承包,但这与继续不同,继续承包,只是承包权的继续,不是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继承。
如果集体确有理由不同意继续承包也是可以的,因为承包人已死亡,承包合同自然终止,集体收回承包权也是合法的。但必须指出,承包经营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现在我国有很多学者主张将承包合同关系变为物权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可是目前的立法尚未解决这个问题。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法可以继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也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按照这一规定,甲把20新加坡荒地垦成良田,种了3000多棵树,树已成林。这里面甲及全家投入了资金,付出了劳动,应当由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劳动的价款,可作为甲的遗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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