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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予及其法定撤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予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予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予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予合同的“标的”。赠予,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遗产赠与的法定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赠予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予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予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予人的撤销权。但考虑到赠予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予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予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予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至于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范围相同。包括赠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予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予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但这里的扶养是指法定的扶养还是既包括法定的扶养也包括约定的扶养?有学者认为,受赠人对赠予人的抚养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这是由赠予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予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此处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予人抚养义务的事实,二是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则属于客观上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赠予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予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予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予人以法定撤销权。从合同法角度来讲,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包括完全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赠予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争议,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能否行使撤销权呢?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予以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轻微违约行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围之内,则赠予人动辄就行使撤销权,实际上等于赠予合同对赠予人无任何约束力,受赠人也将因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损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不允许赠予人行使撤销权,则对赠予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予人享有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适应的部分撤销权,这样既能维护赠予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赠予人法定撤销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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