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儿媳或女婿可享有继承权
问:我有两个儿子,他们分别成家后,我和老头子跟着大儿子过。5年前,老头子和大儿子在一起车祸中丧生。他们去世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我的生活由大儿媳照顾,在外地工作的小儿子按月寄来一定的生活费用。尽管大儿媳待我比对亲生母亲还要好,对我的生活照顾得也很细,但岁月不饶人,我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说不定哪天一口气上不来就去了。我现在很担心我死后的遗产处理问题。听说,法律规定儿媳不享有继承权。但我想:让大儿媳也分得一部分遗产。我该怎么办?
答:你的大儿媳在你死后是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你的遗产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儿媳没有被列入继承人范围。但是,鉴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特殊性,《继承法》第十二条作出了特别性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在你丈夫和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虽然没有承担你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却一直与你共同生活,并精心照顾着你,应当认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你的遗产。如果你不放心,害怕将来在遗产分割方面发生纠纷,大儿媳的权益被侵犯,你也可以现在立份遗嘱,在遗嘱中确定大儿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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