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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共同继承的房产得经过共有人同意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孙女士与丈夫陈先生育有三个子女,陈先生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继承。孙女士2000年参加房改,购买了一套房产,且房产证登记在孙女士自己名下。在参加房改时孙女士用到了陈先生的工龄,且拿出了与陈先生的共同积蓄用于交购房款。现在孙女士打算卖掉该房产,子女出面阻挠。孙女士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孙女士若想处分该房产,得经过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孙女士是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的。如果孙女士一定要卖掉该房产,可以跟子女协商,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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