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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继承时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案件介绍:

王老汉夫妻生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并且都有了各自的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王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不久,王老汉的老伴不幸去世,剩下王老汉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大,为避免遗产引起纠纷,王老汉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住的房子留给儿子继承。

几年后,王老汉被检查出患有癌症晚期,需住院接受治疗。刘老汉女儿辞掉了工作到医院尽心尽力地伺候他,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王老汉很感动;王老汉的的儿子呢,只是在他住院后来探望了两次,就再见不到人影,让王老汉决定修改自己的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于是,他让女儿找来律师,请律师代书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女儿。

今年11月,王老汉病情恶化去世。在王老汉去世后,儿子和女儿各执一份遗嘱产生争执,却又说服不了对方。于是,王老汉的女儿来到**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想知道哪一份遗嘱是有效的。

专业律师告诉王老汉的女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遗嘱人王老汉先后立了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均是王老汉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均属有效遗嘱。但由于两份遗嘱均不是公证遗嘱,且在内容上是相互抵触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王老汉最后请律师代书的遗嘱为准,王老汉的房屋应该由其女儿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王老汉所立的两份遗嘱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两份遗嘱都没有公证,且第二份遗嘱设立在后,所以王老汉的第二份遗嘱有效,女儿获得王老汉4/6房产继承权。之前根据法定继承,女儿有1/6的房产继承权,因此,王老汉的女儿应得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承时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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