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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后继母独吞遗产能不能讨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都说重新组建的家庭特别容易各有各的“小九九”,尤其是牵涉到老人去世后的房产等遗产分配问题,更是容易产生纠纷。然而当10年前上海人刘-斌(化名)的父亲刘*庆(化名)去世后,他却没分到父亲一分钱遗产,如今得知内情后回沪和继-母打起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儿子奔丧后急忙出国

和一般国人的生活不同,刘*庆妻子早逝后,上世纪90年代,刘*庆和刘-斌便一起出国到非洲淘金,并在非洲结识了同为中国淘金者的王*佳(化名),两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并用海外赚到的钱在国内买了房,2001年年过六十的刘*庆便和王*佳一起回国居住,而正值壮年的刘-斌则继续在非洲打理生意。

2003年10月,刘*庆在上海的家中不幸去世。当时远在非洲工作的刘-斌得知父亲去世的噩耗后赶忙回到上海。在为老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刘-斌又匆忙赶赴非洲继续工作。

由于长期身在海外,和父亲分居两地,刘-斌对父亲的具体财产状况并不十分了解,但他判断父亲应该在国内还有一定的财产。父亲去世后,他回国奔丧期间也向继-母刘-斌询问过遗产事宜,但继-母却表示父亲刘*庆没留下什么遗产,尽管刘-斌并不相信,但实在由于海外工作脱不开身,加上当时父亲刚去世也不便立刻深究,便没再追问。

此后几年,刘-斌多次电话联系继-母王*佳,询问遗产处置事宜,王*佳均坚称刘*庆在中国大陆并无遗产。

就在父亲去世近十年后,刘-斌却经由律师调查发现,父亲生前曾在中国大陆拥有多处房产,其中一套位于上海。律师调查后还发现,2004年3月,继-母王*佳曾向当地公证机构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了刘-斌系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并凭借由此取得的公证书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独自继承了位于嘉定区的这套房屋。2005年,王*佳又以4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

得知实情的刘-斌怎能咽得下自己的合法继承权被无故剥夺这口气,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佳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法庭激辩遗产如何分配

在法庭上,刘-斌的代理律师指出,作为刘*庆的婚生子,刘-斌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继-母王*佳为私吞遗产,向有关部门隐瞒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将本该由他们共同继承的遗产纳入继-母一人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刘-斌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斌认为王*佳的行为具有虚假登记的主观恶意,提请法院依法扣除其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王*佳的代理律师则辩称,王*佳之所以未向公证机构说明刘-斌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是因为在刘*庆生前,两父子的关系就不融洽,甚至曾有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声明,鉴于此,王*佳认为两人已经断绝了父子关系,故在向公证机构陈述时未提及刘-斌的有关情况。但在庭上,王*佳一方并没有向法庭出具其所称的书面声明。

此外,庭审中双方还针对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存有争议。王*佳一方指出,涉案房屋是在王*佳和刘*庆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仅就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列入遗产范围。由于刘*庆生前另有两名子女,亦是法定继承人,同时该两名子女曾与王*佳签订过一份三方确认书,将他们的继承份额转到王*佳名下。据此,王*佳一方认为其应享有遗产份额的75%,而刘-斌享有25%。

但刘-斌一方却认为,刘*庆去世后不久,另两名法定继承人曾先后发表声明放弃对父亲大陆财产的继承权,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因此遗产应当在王*佳与刘-斌之间分配,即原则上双方各占遗产份额的50%,而考虑到王*佳的恶意侵吞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刘-斌享有75%的份额,王*佳享有25%。

综合考量赔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斌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王*佳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与刘-斌断绝父子关系的辩称,因无相应依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首先法院认定该房屋是刘*庆与王*佳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确认一致,故涉案房屋中50%的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而刘*庆的另两名继承人两次公证表示放弃在中国大陆的房屋遗产继承,虽王*佳认为在公证前,其与另两名继承人曾签署三方协议,将两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转在王*佳名下,但因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高于三方协议,且两名继承人在协议后先后两次公证表示放弃继承,故应确定对该房屋的继承人为刘-斌与王*佳两人。

在法定条件下,涉案房屋的遗产部分可由刘-斌和王*佳各继承相应50%的份额,但王*佳在继承遗产过程中,隐瞒刘-斌作为继承人的事实,并将涉案房屋出售,独占了遗产,存在主观故意,故依法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对此,法院酌定刘-斌享有遗产部分60%的份额,王*佳享有40%的份额。

由于王*佳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刘-斌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佳折价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应从王*佳的行为、后果、房屋价格上涨以及造成刘-斌应得利益的损失等诸多因素考量,故法院酌定王*佳应给付刘-斌遗产继承款20万元。

理财金手指:国家公证效力最高

在牵涉到遗产继承的法律纠纷中,法律文书的效力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在本案中,虽然王*佳与另两名继承人曾签署过三方协议,将两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转在王*佳名下,但这份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刘*庆出示的另两名继承人在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表示放弃在中国大陆的房屋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因为公证是由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证明活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其他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遗嘱或协议与公证书内容相冲突时,均以公证内容为准。因此对于有意在生前立下遗嘱决定身后财产安排的老人,建议优先采用公证的方式确立遗嘱,从而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公证机构面前做虚假称述以争夺遗产的行为要不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如果王*佳没有主观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的话,按法律规定,刘-斌能获得的房屋出售款仅为45万X50%X50%=11.25万元,加上这些年中上海房价的上涨,现在却要给付刘-斌20万元,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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