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隐藏遗产的要如何处理
一、继承人隐藏遗产的要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如果继承人隐藏遗产造成债权的人债权没办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继承人,要求其用隐藏的遗产清偿债务。
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处理
(一)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继承法第34条还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概括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应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对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继承人在接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接受了清偿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责任。
第二,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这是对“父债子还”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遗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规则,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生产、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其他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个人清偿的债务,才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时,应当注意划清遗产债务与其它相关问题的界限。
第一,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分开来。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为家庭成员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为增加家庭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对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来偿还,而不能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当然家庭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则应当列入遗产债务范围,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
第二,应当对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进行鉴别。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用遗产来清偿: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第三,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丧葬费用区别开来。继承费用是因遗产的管理、分割和执行遗嘱等程序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首先从遗产中支付,不能纳入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之中。丧葬费用是处理死者后事的必要费用,按我国民族传统和习惯做法,安葬死者是继承人的义务,其费用应由继承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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