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七个子女的遗产纠纷怎么解决
遗嘱起争端
这场遗产继承纠纷还得从李老汉生前的一段再婚生活说起。
1999年,李老汉70岁。这年5月,李老汉的前妻过世。一年后,有热心人给老汉介绍了岳女士,相处了一年多后,尽管七个子女因岳女士的年龄与其父相差悬殊等原因不怎么支持,但李老汉还是于2002年6月与岳女士登记结婚了。
更让孩子们感到不解的是,父亲在与后老伴儿生活了几个月后,就立了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大致为:“我有一处楼房,是与前妻的共同产权,在我去世后,将此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现在的妻子岳女士,别人无权继承。”这份遗嘱更加深了子女对这桩婚姻的不满。
矛盾焦点:房产
李老汉过世后,岳女士认为,老人生前立有遗嘱,自己对房屋理当拥有产权;而老人的子女们却认为,父亲生前没有征得子女同意便将家庭成员公同拥有的财产立了遗嘱,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要说李老汉留下的这栋房产,还真有些说道。原来,上个世纪80年代初,李老汉所在单位考虑他家人口多,生活困难,便分给了这套住房给他家,按当时的说法,这房属公房。1996年时,时值房改,公房才转为私房。要说李老汉的儿女们为何要和岳女士争个明白呢?问题也就在公房转私房这件事上。当时,李老汉的前三个子女都已成家另过,老六、老七仍在读书,家中老四、老五成了顶梁柱。房改时,已经上班的老五李-伟交了7000多元的房改款,事后又给家里装了电话,换了铝合金窗户共用去2万多元。当时李老汉和前妻说定,以后李-伟结婚的话,这房子就归他。当时,兄妹几人都表示同意。后来,李-伟结婚时就将此房作为了新房。李-伟觉得,岳女士想“独霸”房产没有道理,因为房改时,共同居住的人都已有经济收入,自己的四姐李-梅对该房也进行了投资,该楼房实际上是共同财产。况且,三姐李-玲因有残疾,生活困难,父亲却未予考虑。因此,父亲是无权单方处置共同财产的。
岳女士见继承遗产有了争端,便一纸诉状将李老汉的七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并分割遗产。
法庭审理
太平区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对李老汉所立遗嘱是否有效进行了查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确立遗产范围时,应先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子女的份额划分出来,但李老汉在立该份遗嘱时却未考虑家庭共有人的财产及三女儿(李-玲)是残疾人的现状,却将遗产指定给了岳女士继承,这违反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故李老汉所立遗嘱部分有效。
经价格部门认证,李老汉的争议房价值为5.1862万元。法庭认为,按着继承法及该案特点,该房产应按四人即被继承人李老汉、李老汉前妻、被告李-梅、李-伟共有。按房价5.1862万元四人每人可享有12965.50元。七被告与被继承人李老汉对老汉前妻部分遗产12965.50元按法定继承分别为1620.68元。故被继承人李老汉的遗产份额为14586.18元(12965.50元+1620.68元),考虑李-玲身有残疾,缺乏生活来源,被继承人李老汉应给李-梅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即14586.18元由原、被告等8人共同分配的数额1823.27元享有。按照李老汉的部分有效遗嘱,剩余12762.91元(14586.18元-1823.27元)由原告岳女士继承。
法院最后判决:价值5.1862万元的争议楼房由原告岳女士分得12762.91元;被告李-梅、李-伟各分得14586.18元,被告李-玲分得3443.95元(1620.68元+1823.27元);其余被告各分得162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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