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一九八五年发布了一、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接受与放弃继承: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九、律师提示几个重点问题: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十、遗产继承通常是在血浓于水的亲人之间进行财产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协商、调解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有疑问请在起诉前详细咨询律师,弄清楚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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