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母断绝关系就可以不赡养她了吗
声明与继母断绝关系就可以不赡养她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1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梅诉李*景姐弟等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王*梅与李*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梅与生父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梅与李*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声明断绝关系有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父母和子女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类似这样的声明并不符合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所以,小王可以继承其父的遗产。
由上可知如果继母对我们尽到了抚养义务,我们也相应的有赡养义务,声明断绝关系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从道德上讲,我们也应该善待继母,赡养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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