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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土地使用税调整内容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于济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

(二)县及县级市: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8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及工矿区:5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4年第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通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5日

二、县(市)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

1、章丘市。将明水街道、双山街道、枣园街道、圣井街道、埠村街道、龙山街道、刁镇、绣惠镇、相公庄镇、昔集镇、文祖镇、水寨镇行政区域的土地等级调整为章丘市一级土地;高官寨镇、宁家埠镇、曹范镇、官庄乡行政区域的土地等级调整为章丘市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2、平阴县。将县城城区及平阴镇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安城乡、玫瑰镇、孔村镇、孝直镇、东阿镇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整为县城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3、济阳县。将县城行政区域的县城二级土地统一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4、商河县。将县城行政区域的县城二级土地调整为一级土地;将许商街道城区外的土地、玉皇庙街道、尹巷镇、怀仁镇、龙桑寺镇、郑路镇、贾庄镇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整为县城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此次调整的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对于土地的使用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国家强制规定,并一定要缴纳的,大家都应该遵守。如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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