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有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异地相逢产生好感两人同居生子
这名女士是外地的A城市人(她也不同意点出所在城市),她在A城经营了一个小茶馆。顾客当中,有一位41岁的中年男子经常光顾她的小茶馆。每次都是一个人来,坐下,一个人默契地喝茶。通过招待他,两人互相熟悉了。闲聊中,他知道她是一位大龄青年,34岁了,由于忙于事业而耽误了个人婚事。而她知道他是烟台人,不仅在A城市有公司,而且在烟台也有一家公司。他告诉她:“因公司的事太忙,也没顾得上考虑个人生活。”
渐渐地,二人变得无话不谈。之后,男子就对她展开了猛烈的攻势,两人最终生活在了一起。她多次提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每次都痛快地答应,但以各种理由拖下来。这样拖来拖去,孩子都出生了,登记手续还没有办出来。
“丈夫”突然去世方知自己是“第三者”
眼看着孩子都快1岁了,还没有落上户口,她等得有些不耐烦了,一再催促下,“丈夫”终于答应今年过年回家的时候把手续办了,就在她热盼着“丈夫”回家时,突然接到“丈夫”死亡的噩耗,说在返回的途中遭遇车祸。
忍着悲痛,她前来烟台为“丈夫”料理后事,不料,遇到了他合法的妻小。两个女人初见时,由惊讶转为气愤,可事已至此,无法挽回。在分割遗产时,他的妻小把她和孩子拒之门外。可是,“我的孩子明明是他的亲骨肉啊?而我也是他事实上的“妻子”,为什么就没有我们的份呢?”这位女士很是不甘。
针对这个问题,**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姚*玲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姚律师介绍,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这一规定,这位女士与烟台男士所生的孩子对其父亲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但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男方的妻子和孩子不认这个孩子的真实身份,就需要做DNA鉴定了。只有鉴定结果表示孩子是男方所生,这个孩子才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孩子的真实身份,就无法享受到这个继承权了。至于这位女士,因为她只是与男方形成同居关系,不是正式的夫妻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对于男方的财产,与其妻子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男方死亡后,妻子占有一半共同财产,其共同财产的另一半作为他的遗产,由其妻子、婚生孩子和非婚生孩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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