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城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海原县城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的通知》宁财(税)发〔2016〕1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园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7〕823号)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出现较大差异,原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已经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企业间的税负水平,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政函〔2016〕13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财(税)发〔2007〕823号同时予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
海原县
一等地段:东至东城路(含发改局、农行营业部、桥头);南至黎明路(以老回中北侧向西含职业中学和林业局);西至西门市场(以粮鑫小区南侧到西门市场、政府西街);北至保险公司(含一小范围内),税额为2元;
二等地段:除一等地段外所有范围,税额为1元。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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