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扑朔迷离,继承遗产怎么分配
继子作梗
朝鲜族女子李-珏出生在黑龙江牡丹江市,1999年与张-勤在当地再婚。之后,赴上海发展事业有成,名下拥有多处房产。2005年末,张-勤患肺癌告别人世。两继子为“独吞”遗产,排斥继母。为证明继母身份,李-珏于2006年4月第一次走进法院,要求对张-勤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然而,继子却在开庭之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政局出具的李-珏、张-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西安区法院以违反程序,作出撤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既然婚姻关系未被认可,析产、继承诉讼暂无必要,李-珏撤诉。
根据判决,西安区民政局出具《说明》,确认李-珏、张-勤于199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真实有效。两继子不服此具体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继子不服,上诉后再度败诉,被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
再遭质疑
妻子身份得到确认,李-珏于2007年8月第二次提起析产、继承诉讼。而此间,两继子却以不服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为由,提出申诉。2007年10月,牡丹江市中级法院通过再审,作出撤销二级法院的行政判决并撤销《说明》,由民政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继母身份再度被质疑,其民事主体资格尚不适时。李-珏的第二次析产继承起诉被裁定驳回。
2008年10月,西安区民政局根据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又出具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再次确认李-珏在1999年6月16日与张-勤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事实。
查清财产
李-珏获知此情,于去年初向上海闵行区法院提起第三次继承遗产的起诉。法院查明,张-勤于1999年1月与前妻离婚时,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一套房屋归张-勤所有,现仍在张-勤的名下,现值29万元。2001年3月,张-勤购置七宝地区的房屋一套,现值222万元。2004年10月,张-勤又购置了金汇路上的房屋一套,现值257万元。2005年10月,李-珏也购买了哈尔滨市松北区房产一套,现值40万元。在李-珏和张-勤夫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4套,扣除未付清的贷款70万余元,共计价值约480万元。
各得其所
法院认为,依据大量证据,应确认李-珏和张-勤于1999年6月16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李-珏作为张-勤之妻,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张-勤遗产的继承权。又由于李-珏系张-勤之配偶,曹-亮和曹-明系张-勤之子,故3人均为张-勤的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对张-勤遗产的继承权。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李-珏获七宝地区的一套房屋和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的一套房屋,另获房产折价款,合计价值320万元左右。其余房产由曹-亮和曹-明分别继承并清偿相应房屋贷款。(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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