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书遗嘱继承遗产具有法律效力吗
他人代书遗嘱继承遗产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
为继承妹妹房产价值中的部分钱款,邹女士拿着妹妹生前会见律师时形成的笔录将昔日的妹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邹女士的妹妹于2003年4月10日在会见自己的两名律师时,表示将自己的一套房子送给邹女士。在会见笔录上,邹女士的妹妹签了字,但律师并没有签字。次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邹女士妹妹申请遗嘱的律师见证书。2003年5月20日,邹女士的妹妹因犯罪依法被执行死刑。
2005年5月,邹女士诉至法院称,妹妹会见律师的笔录构成口头遗嘱,也属于代书遗嘱,故请求继承房产价值中的9万元。
邹女士的妹夫范先生则称,涉诉房产是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妻子于2002年5月7日曾写信将房屋给了范先生。邹女士提供的律师会见笔录无法确认妻子签名的真实性,且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做会见笔录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会见记录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会见笔录是邹女士的妹妹口头意思的表示,并有本人签名,但在场律师均未在该笔录上签字,所以该会见笔录不符合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要求。相关律师事务所次日对该会见笔录所做的律师见证书,并不能弥补会见笔录在法定形式上的欠缺,因此会见笔录及相关律师见证书不是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故对邹女士要求进行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