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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留下房产谁会有继承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生前有一个女儿俩养子

刘*强(化名)原为吉林**建行的职工,与妻子郑某生有一女儿名叫刘*芳(化名)。1957年11月刘*强又收养了刚出生的婴儿刘建刚(化名)为养子。1978年10月,妻子去世,1979年5月,刘*强又与张*枚结婚,张*枚的姐姐张*艳将儿子于*洲过继给刘*强夫妇(后改名为刘*周)。

行周被收养后,一直跟着养父母一起生活,1985年3月26日,两位老人进行了收养公证,刘*周的工作因此由原来的油田试用工人变为正式工人。直到1993年,**建行为刘*强分了一套103.5平方米楼房,1999年房改确认该楼房产权为刘*强。养子刘*周与妻子哈*芳一直跟老人生活在一起,此后6年间,刘*强及张*枚相继去世。

去世后遗产引得三人争,一审判决三人各分得1/3楼房

据刘建刚与刘*芳讲,自他们的父亲收养刘*周后,他们就到白城定居了,其间也曾回松原看望过老人。直到2003年春,刘*芳到刘*周处借钱,才知道两位老人已经去世。

刘*芳认为,自己是刘*强的亲生女儿,父亲去世,遗产应有自己的一份,不应该由刘*周一人继承。于是和刘建刚一同将刘*周告上法庭。2003年9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强留下楼房,刘*周、刘建刚和刘*芳各分1/3,将刘*强以前的旧楼判给刘建刚和刘*芳。

争论焦点:过继儿子算不算养子

一审判决下达后,刘*周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析产诉讼,他认为,自刘*强分得新楼后,自己和妻子一直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自己不但是二老的养子,而且是经济一体化,所以楼房应该为刘*强夫妇和刘*周夫妇共同所有,刘建刚和刘*芳要继承遗产也只能在刘*强夫妇楼房价值的一半中分得。

而刘建刚和刘*芳则认为,首先刘*周所持有的养子证明不合法,因为我国收养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刘*周被刘*强夫妇收养时已经20岁了,并且当时其父母健在。所以从以上两点来看,刘*周即使有收养证明也不是合法的。

再次宣判一份房产四人分割

今年9月2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作出判决,刘*周尽管不是刘*强的养子,但是一直共同生活,本身有固定收入。所以尽管楼房产权为刘*强所有,但是双方经济一体,楼房应为刘*强、张*枚、刘*周和哈*芳4人等额共有,每人共有份额为2.73万元。而刘建刚和刘*芳所能继承的遗产,也只能在刘*强夫妇的5.46万元中分割。

又上诉,上级法院要求发回重审

判决下达后,刘建刚和刘*芳认为刘*周仅仅因为同老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进行了一些照顾,就对老人遗留的财产具有共同份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二人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2月24日裁定,宁江区人民法院对刘家的楼房进行析产,认定刘*强夫妇和刘*周夫妇各占一半产权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消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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