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是如何的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权继承的,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理解该条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应当是故意杀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而被杀害者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只要有故意杀人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那么,除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有其他哪些原因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呢?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前提必须是有继承权。所以,本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除了因《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丧失承权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会导致其继承权丧失:
(1)婚姻关系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以及离婚等情形。婚姻关系以上述方式解除,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相互之间也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2)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按法定程序确定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也当然的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权也当然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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