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拟制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四、《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从这一司法解释看,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被代位继承人状况的影响,因此我国继承法在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上,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代位继承有如下特点:
(一)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则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因而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的,则按照一般法定继承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另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存活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晚辈直系血亲外,配偶、长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亲属都没有代位继承权,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存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
(四)须被继承人生前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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