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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享有继承权: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养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由此可见,养子女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所述,在代位继承当中,如果是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也是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只能继承被代位人享有的份额。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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