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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遗嘱格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遗产继承遗嘱格式

立遗嘱人_______(化名),男,86岁,江苏__人,现住上海市__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1、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__,约58岁,住上海市___村106号801室;次女于__,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__,52岁,住上海市___村145号802室;四子于__,约48岁,住上海市____路178号。

2、本人与三女儿于__、外孙女___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__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_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__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3、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__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__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__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__自行负担。

4、本遗嘱委托___(现住上海市___弄1号602室,手机1391_______)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5、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6、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___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年*月*日

二、遗嘱的形式有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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