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甥为继承闹纠纷法院公正给判决案件分析
案情
范老先生与妻子徐老太共育有一女一子,徐老太十多年前失踪,但范老先生及其子女并没有宣告徐老太死亡。2003年,范老先生的女儿因病去世,留有一女小陈。范老先生名下有一套产权房,2005年该产权房遇动迁,范老先生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共计分得动迁安置款114万元。2006年初,范老先生也因病去世。范老先生的外孙女小陈认为,范老先生拆迁所得的114万元安置补偿款是范老先生和徐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各享有57万元,而自己的母亲先于被继承人范老先生死亡,自己应依法代位继承范老先生所有动迁安置款的三分之一,即19万元。而范老先生的儿子则认为动迁安置款中有24万元为房屋评估补偿款,属范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款应属五个安置对象(范老先生、徐老太、范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共有,每人有18万元,范老先生共享有的30万元由自己、小陈和徐老太依法继承。最终范老先生的儿子和小陈也没有就此继承一事达成一致,小陈就起诉法院要求依法代位继承范老先生所遗房屋动迁安置款19万元。
判决
法院判决范老先生所遗动迁货币安置款30万元,由范老先生的儿子、小陈和徐老太各继承10万元。
评析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陈的母亲是范老先生的女儿,其先于被继承人范老先生死亡,小陈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范老先生的儿子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根据范老先生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动迁安置人口为范老先生、徐老太和范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动迁公司发放了货币补偿款114万元中的房屋评估补偿款24万元属范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款应为五人共有。小陈认为本案114万元安置补偿款均系范老先生与徐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实际情况不符,不应该得到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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