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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要求继承部分房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婆要求继承部分房产

温老先生今年81岁,老伴今年77岁,都是江苏人,总共生有7个子女,他的儿子温某前年去世了,成为被告的儿媳阿珍是温某的第二任妻子。

温老先生夫妇诉称,1998年,儿子温某购买了南山一处房产。2000年,温某与前妻尹某离婚,温某补偿了房价的一半共5万多元给尹某,取得了该处房产的产权。2002年,温某才和第二任妻子阿珍结婚,所以温老先生夫妇认为,该房产应该属于温某婚前个人财产。

2008年,温某因病去世。温老先生认为,该房产应由其夫妇和阿珍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但阿珍拒绝与老人家协商分割房产。所以,温老先生夫妇将阿珍告上了法庭,要求取得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

儿媳丈夫生前立有遗嘱

阿珍今年42岁,对于公婆的起诉,她辩驳称,丈夫温某对房产的分割早已立下了遗嘱。

根据阿珍展示的证据中,2001年10月,温某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写明:“我温某某的确对不起某某珍,今后不管发生什么事,龙某花园307房(房产名称)归某某珍所有。”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材料是两人结婚前所写的。

阿珍辩驳说,2000年底,她与温某相识时,温某欠银行贷款15万元,还有其他大量债务,是阿珍替他还清了债务。2002年,两人结婚时,温某的工资收入每月仅100元,2003年,温某失业后,社保费用每月为400多元,经济非常窘迫。另外,该处房产贷款也是阿珍偿还的。

阿珍还出示了一部分借款凭证,证明她为了给温某治病、生活和丧葬需要,四处借款,至今尚欠债7万多元。

一审所谓“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阿珍所提交的所谓“遗嘱”是温某与阿珍婚前所签,阿珍当时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故该材料不应被视为遗嘱。所以,本案存在无遗嘱和遗赠的情形,应依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两老人应继承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

所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产归阿珍所有,阿珍按房产实际估值,支付温老先生夫妇房子折价款44万多元。

对此,阿珍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书面材料是否遗赠成焦点

昨天,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温老先生夫妇并未到庭,阿珍则出庭参加审理。

阿珍及其代理律师认为,2001年,温某立下的书面材料应该认定是遗赠行为,应当得到尊重。同时,其还指出,阿珍目前生活困难,还在领取政府困难补助金。而温老先生夫妇有退休工资,还有6个成年子女赡养照顾,生活相对优越,当阿珍亡夫时,他们没有抚慰和帮助,反而强势争夺财产,要让阿珍一无所有,有违公德。

对此,温老先生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份书面材料是结婚前定下的,不能证明温某后来六七年间有没有偿还这些债务,不应认定为遗赠。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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