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的案例
我国法定继承的案例
[案例]
1979年底,某市梁老先生的老伴温女士去世,一子三女也都已单独生活,梁家4间大瓦房里只剩下梁老先生一个人居住。1987年12月底,梁老先生自作主张,将4间瓦房卖给了汪先生。1988年底,梁老先生的4个子女把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父亲梁老先生与案外人汪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并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儿女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梁老先生与汪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被告梁老先生退还案外人汪某买房款,并对4间房屋进行了分割继承。法院宣判后,梁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法院立案重审后,梁老先生又悄悄将房屋收回自己住。4个子女见父亲已经主动改错,便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2003年9月,梁老先生主动与儿子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将房子卖给了黄某。3个女儿知道此事后,又将父亲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梁老先生和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要求被告黄某返还房屋。梁老先生辩解说,该房屋是我和老伴共同建造,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按祖上规矩父母房产应由儿子继承,如今卖房已经儿子同意,因此不同意3个女儿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4间瓦房属原告、被告等人共有,依据法律规定,梁老先生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判决梁老先生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涉案房屋,黄某可另案起诉梁老先生要求返还购房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梁老先生两次出卖房屋,两次被子女告上法庭,又都输了官司。原因就在于他不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梁老先生家4间瓦房是其和老伴温女士共同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温女士去世后,4间瓦房的一半属于她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梁老先生和他的4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不公开表示放弃继承权,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在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以前,4间瓦房应该属于梁老先生和4个子女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梁老先生第一次出卖房屋,未经子女同意,侵犯了4个子女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第二次出卖房屋虽然同儿子商量达成一致,但又错误地认为女儿没有继承权,未经3个女儿同意,不仅侵犯了女儿的所有权和优先购买权,而且违背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其买卖合同无效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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