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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能不能继承继父遗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继女能不能继承继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例

因为,黄-圆将改嫁的母亲和继父的子女告上法庭。那么,身为继女的黄-圆可否继承继父遗产?近日,无锡中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黄-圆,1984年出生,现为某大学学生。1988年,黄-圆的父亲黄-建去世后,黄-建所在单位从1989年到2002年一直支付给黄-圆遗属补助金。2003年2月,黄-圆的母亲严-平与陈-保登记结婚。陈-保有子女陈-则、陈-进。当年9月,黄-圆考入大学。10月,陈-保和儿子陈-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黄-圆母亲严-平从公司成立后就到该公司工作。2005年9月,陈-保因病去世。

原告黄-圆诉称,2003年2月,被告严-平与陈-保登记结婚。此后,陈-保与被告陈-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陈-保生前又购置了多处房产,还借了200多万元给其他公司。在陈-保抱病去世后,双方对遗产继承问题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为此,原告黄-圆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遗产150万元,继承财产股份6万元等。

被告严-平对原告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继承数额超过实际应得的。

被告陈-则、陈-进则辩称,原告没有继承权,原告在严-平与陈-保结婚时已满18岁,并且原告的生父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每年都为她支付抚恤金,原告有生活来源。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圆主张与陈-保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原告仅提供了社区委员会出具的第一份证明,而该社区之后出具第二份证明否定了第一证明的效力,因此,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原告黄-圆生父去世后,生父所在单位按期给她支付遗属补助金,生母严-平自己也有工作。严-平将黄-圆抚养成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此后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严-平与陈-保结婚后,对已满18周岁的黄-圆都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认为其18岁后上大学是由陈-保和严-平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的,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黄-圆与陈-保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对陈-保的遗产黄-圆不享有继承权。法院依法驳回了黄-圆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黄-圆与陈-保之间系继父女关系,黄-圆起诉请求继承陈-保遗产的关键在于其与陈-保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首先,从本案已查明事实来看,黄-圆生母严-平与陈-保结婚时,黄-圆已年满18周岁;黄-圆生父黄-建去世后,生父所在单位一直按期给她支付遗属补助金直到她年满18周岁,生母严-平自己也有收入;严-平与陈-保结婚后半年,黄-圆就进入大学学习。作为原告黄-圆,对扶养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但她不能证明在上大学前与陈-保共同居住、生活、受陈-保照顾及上大学的生活费、学费一直是由陈-保支付等。

其次,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是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严-平来说,她将黄-圆抚养成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严-平与陈-保结婚时,黄-圆已满18周岁,故严-平和陈-保对其均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此,本案中,陈-保不负有抚养教育已经成年的黄-圆的义务,原告黄-圆又未能证明其与陈-保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所以无法认定黄-圆与陈-保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黄-圆也就不能享有继承陈-保遗产的权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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