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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处理指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

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2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财产继承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 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 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 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 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 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 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代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 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供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 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 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供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资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 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 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 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继承纠纷起诉流程

一、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三、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1、法庭调查。

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2、法庭辩论。

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3、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以上是关于继承纠纷问题出现时的相关处理方式,包括继承纠纷诉讼时效、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和诉讼的具体流程。以上指南知识为大家大致梳理了下处理方式,如果需要具体实施还是建议大家委托律师处理。以上内容由在线律师咨询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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