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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产继承纠纷是指什么

房产继承纠纷指房产的产权人与产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就房产的继承、遗产的分割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而形成的纠纷。

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就会有相应的了解。并且对于房产继承纠纷有哪些误区我们也需要清楚的了解,这对于房产的继承有一定的帮助,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更加有保障。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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