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产权过户步骤是什么
继承房屋产权过户步骤是什么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继承方式有不同的步骤:先来看遗嘱继承或遗赠,需要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各继承人认可的有效遗嘱、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再看法定继承,又有三种途径:第
一、“协商继承”,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完税凭证、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由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后,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第
二、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材料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第
三、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就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完税凭证等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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