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法律后果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法律后果有哪些
所谓法律后果实质特定民事主体进行的特定明是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代签字的法律后果是指代签字行为所导致的民事法律效果根据主流民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一项民事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第一:有效,当事人的特定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一项有效的民事行为一般具备下列因素:
(1)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无效,即当事人的特定民事行为因缺乏一项或数项生效要件而不能产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三:效力待定,这类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全终止后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内的代签字行为作为普通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根据其发生的具体情况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代签字行为无效,根据前文所述,只要代签字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中的一种即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二是代签字行为后果效力待定.根据前文所述,所谓代签字是指无权或未取得本人授权的人代替本人在相关书面文件上或盖章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所有的代签字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全终止后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所以大多数代签字行为的后果都会导致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定,有待于当事人的追认与撤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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