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税
遗产税概述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遗产税通常要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征收。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在我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40年7月1日开征此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的种类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国外遗产税制度情况
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74个。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总分遗产税(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总遗产税制,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18%到50%不等。
德国:分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7%到5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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