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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林-波的生父早年去世,林-波10岁时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生活,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波的姐姐已婚,单独生活。林-波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波姐弟俩都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波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王-川要求继承全部房屋。林-波和其母亲、姐姐均不同意。王-川于是将三人诉至法院。

原告王-川:林-波已继承了他生父的遗产,不能再继承我父亲的遗产。他母亲改嫁时他姐已结婚。所以他姐姐也不能继承。

被告林-母:我是王-川父亲的老婆,我理应有权利继承。

被告林-波:我虽然继承了我父亲的遗产,但我和继父有抚养关系,而且我也赡养他了。我当然有权利继承。王-川没有尽赡养义务,不能要求分遗产。

被告林-姐:虽然我和继父没有抚养关系,但继父盖房子时,我也出钱了,而且我也赡养他了,我也有权利分。

【法院判决】

林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林-波继父的财产。林-波虽然继承了其生父的遗产,但其与继父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王-川作为林-波继父的生子女,虽然在其父亲生前未尽过赡养义务,但并构成其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因此,王-川对其生父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但因为王-川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波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王-川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林-波的姐姐因林某改嫁时已经结婚,独立生活,与林-波的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即使林-波的姐姐对继父进了赡养义务,继父盖房子时出资了,也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关联规定】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林-波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以及什么情况下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林-波的继父并没有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继承。

1、继承顺序及继承资格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只有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才能相互继承遗产。如本案,林-波10岁时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生活,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波作为继子与继父有抚养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波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林-波的姐姐因林-波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生活时林-波的姐姐已经结婚,单独生活,生活费不是由继父和母亲供给,因此,与继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其不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当然,林-波的姐姐依然享有对林-波母亲林某的继承权。

2、对生父母的财产继承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依据该规定,该案中,林-波在继承了生父的遗产后,仍然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能认为法院判决林-波的姐姐没有继承权就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同时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有遗嘱的按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在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继承法》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3、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可能会有朋友说林-波继父的生子王-川没有尽任何赡养义务却有继承权,而林某的姐姐尽了赡养义务却没有继承权,好像从道理上讲不通。我国《继承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只要王-川不具有上述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不能剥夺其合法的继承权。这是在立法的时候从保护被继承人合法权益出发,维护各继承人之间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有的继承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如果单从未尽赡养义务就剥夺这部分人的继承权不利于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道德风尚。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法院确认王-川享有继承权是正确的。

另外,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作了专门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评析:

林-母改嫁时,林-波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由母亲和继父提供了生活费,所以说,林-波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波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林-波的母亲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利继承。而继父的亲生儿子王-川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波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王-川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波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波共同继承生父遗产。林-波的姐姐与继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虽然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但却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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