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凶杀案中被害人近亲属有权获赔
在夫妻之间的凶杀案中,被害人的父母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故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子女是被害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对赔偿利益享有份额,亦可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案情
2006年3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冬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燕在暂住地发生争吵,后相互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冬用双手掐卡被害人奚*燕的颈部,致奚*燕机械性窒息死亡。3月3日晚,陈*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奚*富系被害人奚*燕之父,王*珍系被害人奚*燕之母。2004年4月12日,奚*燕与陈*冬生育一子奚*陈。
2006年6月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冬犯故意杀人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奚*富、王*珍、奚*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陈*冬赔偿丧葬费9101元、死亡赔偿金209640元、交通费8000元、奚*陈的抚育费169960元。
裁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陈*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自首
被告人陈*冬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燕发生争吵、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冬用双手掐卡奚*燕的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奚*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冬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冬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冬的辩护人提出陈*冬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并未对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作出限定。本案虽然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凶杀案,夫妻财产共有,但是妻子作为被害人被杀死后,被害人的近亲属,首先是被害人的父亲奚*富、母亲王*珍,他们都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实际遭受了物质损失;其次是被害人的儿子奚*陈,他是被害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对赔偿利益享有份额,亦应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而被害人的配偶陈*冬,杀死被害人,依法丧失了继承权。因此,除被告人本人以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即被告人的岳父、岳母、儿子都系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人以个人财产赔偿损失。
三、被告人的赔偿范围应依法确定
被告人陈*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和范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一是只赔偿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合理的,应当由被告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应当赔偿原告人奚*富、王*珍、奚*陈因奚*燕被害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5520元、丧葬费10478.50元。
二是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有证据证明。原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获得赔偿,但应当以庭审查明的金额为准。本案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费8000元,但是按照实际票据计算只有4903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请求,因无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另行追偿被抚养人的抚育费。被抚养人奚*陈是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抚育义务的未成年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被抚养人奚*陈的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认为,陈*冬系奚*陈的亲生父亲,奚*陈本应由陈*冬抚养教育,奚*燕死亡后奚*陈的抚养应由陈*冬独自承担。奚*富、王*珍仅是履行代抚养行为,其要求被告人陈*冬赔偿被抚养人奚*陈的抚育费的诉讼请求,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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