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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的顺序规定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的顺序规定是如何的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三、继承财产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的身份证件;

2.承人的死亡证明;

3.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二)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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