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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土地新规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北京住宅土地新规有哪些

北京住宅土地新规的新变化:

1、住宅用地和商办将分开单独供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布重磅消息,为了加强区域功能的统筹,提升居住环境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今后北京将在土地入市时把住宅用地及商办用地分开单独供应。

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了解到,今后北京不再供应F1和F2类用地,均将结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在土地入市前把住宅及商办建筑分开单独布局。

2、据介绍,此举一方面是根据北京城市新总规里提出的“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配置资源要素,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着力治理’大城市病’”“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等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回应和解决群众的呼声,提升群众的满足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此前北京一些地块为混合用地,大型的商业办公建筑和住宅混合布局在一个地块中。不少居民提出,在实际生活中,混在一起的商业、办公建筑影响休息;办公人员及车辆的出入,也会出现扰民和堵车等纠纷。

3、按照新总规的要求,城市的规划要源于群众的实际需求,提升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居住生活品质需求,规划部门也为此深入研究了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北京住宅土地新规定,主要的改变是区域内公建用地与住宅用地将分开供应,今后北京不再供应F1和F2类用地,均将结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在土地入市前把住宅及商办建筑分开单独布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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