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遗嘱和传统遗嘱有什么区别
记者:网络遗嘱和传统遗嘱有什么区别?对这个新生事物,法律上如何定义?网络遗嘱有无法律效力?
尹-俊(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网络遗嘱与传统遗嘱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网络遗嘱”充其量只是客户“重要信息托管及传递的平台”,“网络遗嘱”网站并不能提供立遗嘱的服务,也没有立遗嘱的功能。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自己无权创设新的遗嘱形式。法定的遗嘱形式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5种形式,并不包含“网络遗嘱”。可见,“网络遗嘱”不是法定遗嘱形式,当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更不可能据此启动遗嘱继承。
说法二:“网络遗嘱”可保存情感信息
记者:“网络遗嘱”的出现有什么意义?“网络遗嘱”如何更好地走入现实生活?
王贯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虽然“网络遗嘱”不被法律所认可,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网络作为法定遗嘱保存和传送的载体,“网络遗嘱”可以对前述5种形式的遗嘱进行保存和传送。当然,仍需有遗嘱原件予以核对。
在网络时代,“网络遗嘱”作为个人信息储存、传递的方式之一,具有普及性和便捷性,给遗嘱的订立和保存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在保存精神情感信息方面,“网络遗嘱”的存在具有现实意义。
说法三:应制定网络法确保信息安全
记者:“网络遗嘱”还存在哪些风险?怎样把这些风险降到最低?
张*玲(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网络遗嘱”作为一种私人网络服务方式,虽有存在的现实需要,但其发展还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人们普遍担心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把信息全部交给网络托管,安全性如何保障?如果网站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客户的利益如何保护?如果网站破产,客户信息如何处理?
资本以逐利为目标,如果投资缺乏或者获益不足,商业网站就有可能停止经营,这将使先期客户最终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国家无法保证每个经营“网络遗嘱”的网站能永远运营,但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关闭网站时妥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
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法,从法律上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这比光从技术上提升网络防范风险的能力更为有效。只有用国家专政的力量对侵害他人网络安全的行为实施制裁,才能让人更放心地将个人信息储存在“遗嘱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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