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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独占遗产竟然让父亲抄遗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老父入院治疗花费数万元

家住番禺的王老伯(化名)年过七旬,患有哮喘、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并自2003年起交替病发。2009年9月12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间,王老伯因病先后到番禺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32000余元,其余属于“医保/公医记账金额”部分。

王老伯共有五个子女,其中三个已过世,但均已成家生子。患病期间,其医疗费主要由小儿子王-斌(化名)支付。

老父卧病时立下蹊跷遗嘱

2010年10月2日,王老伯病逝。此前,他曾先后立下两份内容矛盾的遗嘱,这也成为了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的导火线。后来,一家人为此打了3年多的官司。

第一份遗嘱立于2010年5月26日,遗书记载“最近十余年,本人年高体弱,长期罹患疾病,虽子女成伍,但惟小儿子王-斌十年如一日照料我的生活起居,支付医药费,对我孝义有加、关怀备至,因而我现有的个人财产全部遗留给王-斌。”

2010年7月15日,王老伯出具《废除遗书声明》,称第一份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愿,而是小儿子王-斌提前写好让他照抄的。王老伯还称,当时是因为身体有病、神志不清,才抄下了所谓的遗书,后来病情好转回到家,觉得对不起其他儿孙,于是作出作废声明。

当日,王老伯决定重新分配遗产,并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根据新遗嘱,王老伯的几个子女及其家人分别能分到房产、农村股权等遗产。

王老伯病逝后,小儿子王-斌将大姐、嫂子、舅子等几家共10人告上法庭,一家人为争夺遗产闹得不可开交。该继承纠纷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王老伯第二次立下的遗嘱,判决王-斌败诉。

为3万医疗费再次告亲人

本想独享全部遗产的王-斌计划泡汤,打输继承官司后又开始追讨自己曾为父亲支付的3万元医疗费,再次将上述10名亲人诉至法院。

王-斌认为,其代垫的医疗费属被继承人王老伯的生前债务,各继承人应共同分担,诉请法院判令10被告共同返还医疗费元中应分担的29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10名亲属共同辩称,王-斌管理着王老伯的生前存款、各亲属支付的赡养费、亲朋探病金及死后帛金,其持有王老伯的医疗费发票,不能证实全部医疗费就由其支付。此外,10名亲属在王老伯每次住院时均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工费,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子女无权

向他人追索赡养费

法院认为,王-斌虽持有医疗费票据原件,但并不足以证实其就是实际支付人。经查,王-斌的银行转账金额仅7000余元,与3万元的医疗费相差甚远。2010年5月,王老伯的存款曾被人支取1.4万元,与当月的医疗票据金额一致。患病期间,10名亲属至少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给王老伯,也可用于支付医疗费。

法院还指出,即使王-斌支付了王老伯的全部医疗费,也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返还。因为赡养年老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对年老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以及对患病父母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可见支付医疗费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王-斌即使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也不能证实其履行了较其他赡养人更多的赡养义务。

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年老父母有权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但已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无权向其他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或要求按比例返还,因为赡养义务并非是以金钱为唯一衡量标准的按份之债。王-斌主张其支付的医疗费是王老伯生前债务,要求10名亲属共同返还医疗费中应分担的29000余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王-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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