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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订立了两份遗嘱,应该如何确定它们的效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
包老先生有4个子女,老伴在几年前去世。因老二有肢体残疾,为了让其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包老先生到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以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遗留给老二。2013年,包老先生生病,老三夫妇尽力照顾。包老先生为感激三儿子儿媳对自己的照顾,又找来几位朋友为自己代书了一份新的遗嘱,就上述财产份额约定由老二和老三夫妇共有。不久,包老先生因病去世。那么本案中,包老先生先后留有两份遗嘱,哪份遗嘱有效呢?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存在数份遗嘱,则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包老先生先后留下两份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但在公证遗嘱未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虽然新的遗嘱确实是按照包老先生的本意就房屋的分割事宜进行了修改,但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所以其最后重新以代书形式订立的遗嘱仍然没有法律效力,还是以先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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