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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代理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XX、王XX、王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我们在刚才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遗嘱人在2013年9月13日所立遗嘱是壹份代书遗嘱,该遗嘱因形式上有瑕疵且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律形式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

从法理上分析,一纸遗嘱,将产生对自身财产进行处理的重大法律后果,所以,一份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必须要有遗嘱能力。

第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

从本案来看,第一点,遗嘱人王XX的遗嘱能力有重大疑问,遗嘱人王XX2013年9月12日入院治疗,随即被医院予以报病危,9月13日在病危抢救中就立遗嘱,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病危中能否实施有重大疑问,该遗嘱伪造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第二点,本案中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有重大疑问,真实意思就是遗嘱人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本案中,立遗嘱时,二原告也是该遗嘱继承人均在场,遗嘱人的意愿受到重大干扰,不能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遗嘱继承案件中经常有每个继承人都有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都是对持有遗嘱人有利,原因就是遗嘱人为了自己在世时家庭和睦,当那个继承人在场时立的遗嘱就对那个继承人有利,导致遗嘱人去世后引起不必要的诉讼;见证人、代书人都是二原告邀请而来,与二原告几十年的邻居关系,其公正性有重大疑问,因此,该份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大疑问。第三点,该遗嘱从法定要件上来说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遗嘱没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只有一个签章,已经不符合法定要件,应为无效遗嘱。《继承法》属于私法,其核心是“意思自治”,无论立遗嘱人通过何种形式,其关键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私章在我国没有备案管理,通常也出现在一些非正式场合,一个人可以同时有好几个私章,所以私章和签名并不能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的遗嘱的效力是很难认定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订立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综合来看,该遗嘱也是问题种种,为什么一定要在遗嘱人病危的情况下立遗嘱?遗嘱人XXXX年X月X日病危入院,X月X日好转出院,到XX年X月X日去世,其间有6个多月的时间,难道不能在遗嘱人病情好转后再立遗嘱吗?一定要在遗嘱人病危的情况下立遗嘱,非常不合常理;为什么遗嘱人不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是不能签还是不愿签还是根本就不知道有遗嘱这回事,该份遗嘱是在遗嘱人病危的时候立的,如果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为什么不在病情好转出院后再立一份遗嘱并亲笔签名呢?如果一份遗嘱,随便找两个人的来做见证人和代书人,不用遗嘱人亲笔签名,随便刻一个和遗嘱人名字相同的私章盖上后,就认定遗嘱有效,那么这样的认定,就丧失了法律形式标准,只会造成以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混乱。

综上所述,该份遗嘱不管从形式上还是从法律要件上讲,都是一份无效遗嘱,请法庭依法确定该份遗嘱为无效遗嘱。二、王XX所留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所有继承人按法定继承。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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