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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常识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不属于继承人的人也可以分到遗产,包括两种人: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需要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做出在自己去世后如何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证明予以合法性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当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可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因此建议慎重考虑自己的遗嘱意愿,尽量减少公证遗嘱的更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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