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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为避免纠纷要注意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老太晚年遇拆迁,留了一份遗嘱

事情要从老刘家的三儿一女说起,大儿子很早去了外地,老二、老三和小妹在自己身边。

老底子农村按挑米担数供养父母。哥哥们陆续成家,定期给父母钱财看望父母。妹妹出嫁前与父母同住,并按照家规将务农做工的钱全部交由父母保管。后来,妹妹结婚搬离父母家。

1995年父亲去世,老二要将一间房屋卖掉,老三称卖给别人可能要吵架,提出买来给母亲住。后来,老三又提出四个子女每人出500元共2000元,算作母亲购买。当初,他们还写过一份协议,说是四个子女一起养,房屋以后平分,母亲的账一直由老二在管。

2006年老三去世。老二就提出各家轮流照顾母亲。然而,因为母亲生病看望与赡养问题,妹妹彻底与几个哥哥闹翻,要求独自赡养,并搬去与母亲同住。

在此期间,双方矛盾特别尖锐。邻居们看到妹妹不让哥嫂侄子看老母亲。对此,妹妹则坚称他们觊觎的是母亲的财产,巴不得母亲早点死。

就这样,妹妹从2007年开始基本没让其他亲戚进过门。连从外地前来探望奶奶的大侄子也被堵在门外,后来,还是自家女儿出面说好话,才让表哥看了一眼奶奶。

2013年下半年母亲去世,妹妹继承了遗产。然而,二哥和几个侄子则对其独占遗产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自己都有继承遗产权利。告上法庭时,妹妹出示了一份母亲2012年立下的遗嘱。

哥哥告妹妹,遗嘱有问题不认可

这份遗嘱明确写明了将老太XX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和村YY股权、股份(约35000元)给女儿。江北一家法律服务所为老太代书,并由两个与其并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

对这份遗嘱,叔侄五人均认为老太太不识字,代书遗嘱写好之后没有向其宣读,而且从服务所提供的录音来看,头尾不清。

“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简短回答了律师提的几个问题,遗嘱上关于房屋、股份情况等内容均由律师作出诱导性发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立遗嘱的过程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叔侄五人一致认为,这份遗嘱有问题。

对此,老太的女儿则认为农村立代书遗嘱有特殊性,老太太原本不识字且年纪太大,不可能作出长篇交代,且工作人员发问母亲并没有反对,对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最后,庭审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遗嘱”那些事儿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人选择了生前留好遗嘱。由于公证遗嘱效力强,因此现在选择公正遗嘱是订立遗嘱的绝大多数方式。

昨天,媒体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近几年前来做公证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进行公证遗嘱的人群中,年龄以50岁到60岁的人最多,遗嘱内容大多是关于房子的分配。

立遗嘱本是为了避免纠纷。但如果遗嘱没有立好,存在瑕疵,则会适得其反。那么,立遗嘱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江北法院法官作了讲解。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方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签名。如果是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还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如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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