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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监护失责或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事件经过】

备受关注的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日前告破。警方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英,该犯罪嫌疑人已跳井自杀。

然而,这并不是近期发生的惟一一起伤害儿童事件。吉林长春“3·04”盗车杀婴案;6月21日,南京市22岁妈妈饿死女童案;7月18日,河南民警酒后摔童事件;7月23日,北京男子当街摔死两岁女童案件;哈尔滨出生56天的女婴体内发现4根穿透内脏的钢针,而嫌疑人竟是女婴的亲生父亲……这一起起接二连三发生的针对儿童的案件让人触目惊心。

这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发生后,社会也在反思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完善?有没有必要将“从重处罚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写入《刑法》?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否要加大力度?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又该如何担责呢?本期,本报律师团队将为你评析两则相关案例。

案例1

母亲忙家务8岁童天台失足坠亡

明明(8岁)和亮亮(7岁)都是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潭村出租屋的孩童,时常相约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张女士正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应允了,也没有问两个小孩要到哪里去玩儿。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的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小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明明的妈妈遂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实,事发的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亮亮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对天台门的管理存在疏漏,致使两小孩可自行登上天台,最终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

至于明明的母亲,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其也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明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出租屋房东承担40%的民事责任,亮亮母亲承担30%的民事责任,明明的母亲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案例2

父母忙看铺3岁儿坠入水池溺亡

陈女士与丈夫在广州市番禺区承租经营一商铺,两人育有3个孩子,本是其乐融融的五口之家。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7月4日下午,陈女士和丈夫把最小的儿子小良带到了店铺。期间,3岁零8个月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穿过马路走到对面的某公司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玩耍。

由于忙着做生意,大人们并未留意小良的行踪,以为小良只是到了隔壁店铺玩耍。直到几分钟后,陈女士发现孩子不见后马上四处寻找。随后,宿舍大院传来“有小孩掉水里了”的呼叫声,陈女士和丈夫闻讯赶到,得到的却是小良已溺水身亡的噩耗。伤心的陈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属的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最终酌情确定小良的父母承担50%的民事责任,宿舍大院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民事责任,大院所属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专家说法

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讲师、教育研究者胡*乐认为,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立法机关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法律责任。他表示,按理说,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监护人无需担责,可以“逍遥法外”。

胡*乐指出,“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只有这样,监护人才能不敢掉以轻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多、更好的保障。”

相关法规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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