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取得抚养权一方怕见不到孩子,怎么办?法院细判“探视权
刘先生和太太“冷战”已有一段时间了,夫妻感情破裂了,可刘先生却迟迟下不了离婚的决心:原来刘先生担心的不是自己和妻子间的什么事情,他觉得既然夫妻已经没有感情了,再强在一个锅里吃饭,强在一个家里过寡然无味的日子,还真不如离了的好。与其说两个人整天都不痛快,还不如各走各的路,各找各的幸福去呢?让刘先生放不下的是自己的爱子,大人一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肯定是孩子。这么多年来,JLJ-直是刘先生生活的精神支柱,他觉得只要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让他怎么着都行。
正因为如此,刘先生多次打消了离婚的念头,他寻思着为了孩子这婚能不离就别离了。可日子还得一天天的过,没有了感情的夫妻生活,令夫妻二人都非常难堪。他们不离对孩子是好了,可对夫妻俩来说,天天都是煎熬。俩人形同陌路不说,吵架更是家常便饭。本来工作了一天到家,已经身心疲惫了,而看到的不是冰冷的灶台,就是对方阴沉着的苦脸。终于有一天,刘先生下了决心,这婚非离不可了。刘先生想,我为儿子着想没错,可日子也得忍得下去才行,这种日子再过下丢,好人都得给折磨出病来,再这么憋屈下去谁也受不了。
刘先生一旦下了离婚的决心,马上就感到了可以解脱的轻松。可一想到儿子,他的心又揪了起来:我只想离开老婆,但从来没有想过要离开孩子。这婚一离,我和儿子的关系肯定是凶多吉少了,说不准我今后就再也见不到儿子了呢?刘先生越想心里越难受,在两难的取舍中,有些不知所措了。
要说刘先生的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孩子的归属问题,法院都要给予特别的关注,要给孩子提供一个最好的归宿。这里依据的原则是,怎样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成长有利,怎么能给孩子提供最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就会怎么判决。一般说来,孩子会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一些,特别是儿子往往和妈妈更亲,与母亲一起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因此在离婚时,只要孩子的母亲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在正常’隋况下,法律一般都会支持母亲的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在刘先生和妻子都会给予儿子关爱的相同情况下,刘先生想得到儿子的抚养权可能性不大。
为此刘先生特别的苦恼,于是他找到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清楚了刘先生家的具体情况后,耐心的劝导他说,你爱孩子,你爱人同样也很爱孩子。在这样的。隋况下,孩子的抚荞权一般会判给母亲。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与爱人争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孩子的抚养权不归你,也不必太难过,你得换个思维考虑问题。明知道不行还非要主张权利,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很小,而如果你换个思路,就可以柳岸花明了。律师指出,既然你离婚最担心的是见不到孩子,那么在向法庭陈述时,就要特别强调保护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并请法院对此也给予重视,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话,即便是你们离了婚,即便是孩子随了母亲,你也可以在离婚后见到孩子。你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只要能与孩子保持一定的联系,相信你们父子的感情,不会因为离婚而变得特别疏远或生疏的。
听了律师的一番话,刘先生沉重的心情好了许多。在不久后与妻子离婚的法庭陈述时,刘先生对家庭财产、对其他问题都没有过多的要求,而向法官说明最多的问题,就是他对儿子的依依不舍和留恋:我们夫妻虽然不能生活在一起了,可我不能没有儿子,儿子是我生活的全部。离婚后,我没有别的其他要求,但我要求法院一定要保证我经常探视儿子的权利。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夫妻离了婚,孩子判给了女方,随智譬爸爸的就再也别想见到自己的孩子了。这当然不是孩子的原因,很多母亲都不让孩子再见他的亲生父亲,最终导致父子或为仇人,或近在咫尺却不能相见,被痛苦的亲情折磨一辈子。我就这一个请求,请法院一定要满足我的要求。
法院的判决不久就下来了,在判决准予划先生与妻子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之后,法院还特别温情地对刘先生要求保证探视孩子的要求作出了精准、细致的规定,细到对探视的时间和地点都给予了明确。对此法院判决:每月第一周日、第三周日上午9点刘先生从前妻住所接走孩子,于当天下午6时将儿子送回前妻住所。拿着法院的判决,刘先生似乎又看到了自己往日与儿子的亲密,一个月可以带孩子玩两天,能与儿子充分地交流,他知足了。
本案律师提示: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越来越以人为本了。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权”,在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中还不多见。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对离了婚、远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是莫大的安慰。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但是该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难以实现,执行起来更是不易。本案中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肯定会得到与刘先生情况类似的慈父或慈母们的欢迎。既然是群众欢迎的事,为什么不能尝试着办呢?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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