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争探视权探望成为“战场” 孩子被吓病,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事件经过】
2015年7月底,罗*妮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前夫陈先生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每月可以探视娃娃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当时刚满2岁的儿子由罗*妮抚养。
然而,这份离婚协议,双方执行得并不顺利。罗*妮介绍,在2015年8月,陈先生共探望了3次娃娃。
第一次,陈先生跟他们母子一起用餐,气氛还比较和谐。之后她还主动约陈先生陪孩子上早教课。但是之后的探视,陈先生就带了好几个人上门来,激动得砸门,孩子因此受到惊吓,做噩梦喊着“不要,不要”,当晚就发起了高烧。
罗*妮说,之后,陈先生就再没提出要看孩子。其间发生过一次“小插曲”,孩子奶奶在非探视日到早教中心找到正在上课的孩子,硬要带走,早教中心联系了正在上班的罗*妮,并报警。
2015年10月,经陈先生申请,武侯区法院前往罗*妮居住的小区,强制执行探视权。
“我只有配合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他都不主动来联系探视,我难道还把孩子送到他身边去么?”罗*妮称,因为几次不愉快的探视经历,给孩子心理造成了伤害,作为母亲,她很焦灼。
此外,双方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同样争执不断。因为看不成孩子,陈先生并没有如约完全支付抚养费,罗*妮无奈向法院申请了两次强制执行。
就在双方因探视行为和抚养费支付僵持不下的时候,罗*妮作为探视权执行案的当事人,因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为什么他不给抚养费,不是‘失信’人员,我不欠钱反而还被限制高消费了呢?”罗*妮说,离婚后,她和孩子住在租住的房子里,为了孩子上学,她准备买房,但是现在办不了贷款。
只要让我看孩子立即去法院销案
那么,争端另一头的陈先生,又是如何回应此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离婚后第一次看了孩子后,罗女士就以索要抚养费为由,不让他看孩子。罗女士所说的“带了很多人上门砸门”,实际上是陈先生和朋友、律师一起上门,并没有发生“砸门”的行为。孩子奶奶来早教中心一事,是因为当天孩子生日,奶奶想见见孙子。而在去年10月的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实际上也没有看成孩子,一行人只听见孩子在屋里哭,但没有人开门。
对于抚养费的拖欠,陈先生解释,因为没能按照约定探望到孩子,他有点生气,但是每个月还是支付了2000元的基本生活费给孩子。罗女士一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抚养费后,陈先生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
“我为什么没有再主动联系过她看孩子?原因很简单,法院上门强制执行都没看到孩子,我也不想再理论。如果说,她能按照协议约定,保证我的探望权,我可以立即去法院销案。”陈先生表示,作为父亲,他的最终目的是想维系和儿子的情感。
【法律解读】
在我国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被探视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那么父或母探视子女一旦被强制执行,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为如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视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视子女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质上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探视上的延伸和继续,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上述意义则难以实现,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
因此,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是毫无异议的。但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仍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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