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看守所探视规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探视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二、家属探视可能

1、已决犯,决定留在看守所里执行的,可以与家属会见,具体会见办法和时间,由看守所安排,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2、已决犯要投入监狱服刑的,因为时间较短,看守所一般不会安排会见的。家属只能等投入监狱后再会见。3、会见时需要持身份证和证明与在关押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相关补充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人员是违法人员的监管者,根据法律具有对看管所人员的暂时管理权,这是毋庸置疑,想要不要进一步触犯了法律,无论是看管所所压人员,还是其相关家属,规劝一句,一定要遵守看管所人员规定。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带来的知识,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在线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