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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时带走孩子不归还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探视时带走孩子不归还怎么办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男方探视子女不归还的行为有两种解决途径:

1、协议离婚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将子女送回;

2、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男方进行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中止探望劝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因此,离婚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的话,如果情节严重,法院会中止其探望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探视的时候应该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打招呼就带走孩子又不归还,一旦抚养权方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探视权方将有可能看不到孩子了。探视时带走孩子不归还抚养权方该怎么样处理这个问题,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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