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法院的裁判标准是怎样的
探望权法院的裁判标准是怎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进行探望权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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